新余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对外公告事项,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审计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综合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件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告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对外公告由市、县(市、区)审计局负责发布。
第四条 向社会公告的审计结果主要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
(二)市、县(市、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审计查处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行为;
(五)社会、群众关注的经济事项的审计结果;
(六)其他应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经生效;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告内容的,已经作了删除或者修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事项结束后3个月内对外发布。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通告;
(六)其他形式。
第八条 凡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必须填写《审计结果对外公告申请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经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方能办理对外公布。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经批准后一般应经过拟稿、审核、签发和公布等程序。
第十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告发现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其他单位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由市、县(市、区)审计局负责解释和应诉。
第十二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