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审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大力改进审计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各届群众向本局咨询、办理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应履行的手续和应提供的资料,以及有关事项的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
三、审计人员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现场审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下达审计决定等环节中,应一次性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提供承诺要求、需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等有关情况,因手续、资料不齐全等原因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程序、手续和资料。
四、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理。
五、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主要在审计文书中予以说明。
六、审计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