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审计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任务,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各审计业务科要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限时完成审计任务。审计组应按审计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审计工作,如需调整各阶段时间,应按照有关审计规范程序办理。
市委、市政府和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审计程序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确保审计执法的时效性。
四、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市审计局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对县、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审计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受理的审计复议事项,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六、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组织查办。
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内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